藍白兩黨濫權弄出了「國會文革」條款,引起群眾憤怒。他們會訂定違反憲法、超越權限、定義不明、討論不足、法律要件奇缺、傷害言論自由,又挾多數以倉促草率通過的「惡法」,就只為了羞辱官員、干涉民事、教訓不支持藍白的人士。

於是把立法院變成「藍白太上院」,像太上皇、東廠錦衣衛、戒嚴時代的警總,只要官民得罪藍白大立委,就可以利用席次多數,找來教訓一番,加以罰錢,甚至移送法辦。

要說藍白惡法的缺失和荒唐,各界已經多有說明,行政院也提出要求覆議的七大理由,我不必重覆贅言,這裡只講一個極其可笑之處。

藍白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人事同意權方面,新設了許多規定,說要更嚴謹,結果弄出一些很離譜的法條。其中第30-1條是: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

              哇!對被提名人不予審查(等同不通過)之後,竟然還可以罰錢呢!

                話說,人事同意之事,就像公司徵才,有人應徵或被推薦,經初審挑選後,被挑中的就是所謂「被提名人」,然後送到決審單位進行最後審查和面試,以決定錄取與否。

              立法院進行人事同意權,就只有進一步實質審查後,決定被提名人能不能過關而已。如果「被提名人」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被立委抓到,明確屬實,那就像直接否決(不錄取)即可,藍白惡黨竟然還要罰人家錢,這實在離譜到了極點。

            請草胞想想看,如果你去找工作,提供了履歷資料,不幸被該公司找碴,說你口試不夠誠實,履歷不夠詳盡,或者資料不正確,決定不錄取,還要罰你幾萬塊。

           你會怎麼想呢?

干!他乃乃的搶錢集團!不給老子工作,還要罰我錢,天底下哪有這種事?

              從藍白惡黨會弄出這樣離譜的法條,也可知他們像共產黨一樣,把人民預設是小偷,才會為了防弊,連人事權也搞出「不尊重人」的規定。

              不管是大法官、監察委員、NCC人事,許多被提名人,原本就是民間專業人士,他們能被提名來擔任公職,自是有一定的德望。就算可能出現虛偽之輩,藍白立委卻要所有人都具結(簽切結書),一旦不合其意,不僅砍掉,還要罰錢。如此不尊重他人「人格」,以後誰願意出來奉獻呢?豈不斷送了為國舉才之路呢?

看看這種「求職不成還會被罰錢」的法條,藍白二黨真是無法無天,還以為自己是天王老子,想怎麼整人就怎麼整人。面對這樣的惡勢力,台灣人不站出來反抗,那還談什麼民主和言論自由呢?

 

: 國會擴權法案通過條文內容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_uR_Q_ovyAPkv5eDGNQ5GHvgReM4DRjpHnSIUwfiWL0/edit?gid=949429271#gid=949429271

2024.6.18

藍白濫權好離譜,求職不成還會被罰錢

藍白濫權好離譜,求職不成還會被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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