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我國憲法包括兩部分,一為1946年通過的本文,二為增修條文,後者的效力高於前者。綜括來看,並沒有說「大陸地區」是我國領土。

   1.原憲本文對領土沒有明確列舉,只在第4條說:「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條重點在領土的割讓、移轉,要由國大同意,至於「固有疆域」為何,完全沒有定義,只意謂「現有」的領土即為固有疆域。以今天來說,所謂我國的固有疆域,即現有的台、澎、金、馬,不包括中國大陸。

   2.增修條文中,將台澎金馬稱為「自由地區」,並且將國家體制限定於此地區執行。這時自由地區當然是我國領土,但有沒有所謂相對的「非自由地區」也是我國領土呢?

   增修條文沒有「非自由地區」之說,你要說依文本來看是有,但其實根本沒有。就像憲法中沒有我國最高峰是聖母峰,也沒有首都是南京,朱立倫一定沒讀憲法,才會胡說八道。既然不存在「非自由地區」,當然就沒有把自由地區以外的地方(如中國大陸)視為領土的情況。

   3.唯一讓統派有說詞,認為我國包括「大陸地區」的是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問題是,以領土關係來說,「自由地區」相對的是「不自由地區」,不是「大陸地區」。正如「白」相對於「非白」,而不是相對於「黑」,白和黑是「不同」的關係,白也跟紅、橙、黃、綠是「不同」的關係。

   以國家來說,「不同」的關係有二種:一是同一國的不同區域,二是不同國之間的不同。

   前者的一般表述如下:方位VS.方位;內地VS.外島;佔領區VS.非佔領區;自由地區VS.非自由地區;淪淊區VS.非淪陷區。

   後者的表述方法,很簡單,就像台灣、日本、美國、加拿大...以國家代表名號稱之。

   回頭看增修條文,可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未必是在描述同一國的不同地區。對照一下,如果寫成「自由地區與非自由地區間」,或「淪淊區VS.非淪陷區」,這一條才能解釋為同一國不同區域。

  統派又會說,根據條文講到:「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可見憲法把大陸人民視為我國人民,才要訂法律規定之。那請統派去看一下美國訂的「台灣關係法」,裡面也有類似的文字: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美國和台灣不同國,也可以訂法律來處理兩國人民的關係。換言之,不能因為我們依憲法增修條文訂了「兩岸關係條例」,就說兩岸是同一國。否則可以因為美國訂了「台灣關係法」,就說台灣人也是美國人嗎?

  附帶一點,真要依憲法去「推測」我國領土,那我國可能包含了中國、中亞、西亞、歐洲。假如憲法所謂的「大陸地區」是我國的一部分,可是又沒專指中國大陸,於是相對於自由地區(台灣),你打開世界地圖,可以發現左岸的那塊大陸,從中國一路到歐洲,難道都是我國領土嗎?

  講到這裡,可以說:依據現行憲法(以增修條文為有效),無法證明「大陸」是我國領土。

  統派會說如果我國不包括大陸地區,那為何要用什麼「自由地區」之說,直接講台澎金馬不就好了呢?這要問李登輝當年修憲是怎麼搞的,怎麼如此「創造性模糊」,弄出一份「台不台,中不中」的憲法來?

  連大法官也說:「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大法官都無法解釋領土問題了,你們統派學棍怎可以拿一己的成見,妄加斷言,就要修改課綱,還用來教育萬千學子呢?

  當然,統派想弄回「一中憲法」,就去提出修憲吧!在此之前,請勿用錯誤的解讀來毒害台灣學生,不僅違反教育目的,更違背了憲法「保障思想自由」的精神。

  國家認同是思想問題,不管你主張「一中」還是「非中」,都是思想自由。就算憲法真的是中國架構,任何人民也都可以主張「我國就只是台灣」,這是憲法保障的權利。馬教部和統棍想將一己的國家認同拿來教育學生,等於干涉了思想自由,乃是「違憲」的政策,自始無效,強推就必須下台。

2015.6.12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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