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承諾劃定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民會於是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基法)只就公有地規劃,排除了私有地,引起部分原民的抗議,埋鍋造飯一百天。

  我不是原住民,於是好奇之下,瀏覽了馬躍·比吼等人的網站,想一窺何謂「傳統領域」?據他們的主張,傳統領域就是古昔原民經濟和文化活動的地區,如居住地、聖地、耕地、獵場【註1】。目前原住民認知下的傳統領域,多達180萬公頃,約台灣的一半面積(如圖)。

  以歷史來看,這樣的認知沒錯,如果平埔族還在的話,可以說全部台灣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然而認知沒錯,不等於合乎實際,尤其在三百年的移民墾殖之後。

  仔細思考,你可以發現原民團體對傳統領域的判定,是很主觀的。怎麼判定呢?他們說是:訪問耆老=>實地勘察=>繪製部落地圖=>立法標示傳統領域。【註2】第一步就不客觀了。

  可以根據耆老的回憶,就判定那些地方屬該族的傳統領域嗎?耆老的腦袋不會摻雜了傳說、野聞,或記憶失真嗎?耆老打獵到過的地方就可以算是該族的領域嗎?耆老說那裡以前是我族的,然後現場去看,真有這地,便可以說那是我們的嗎?

  這樣的判斷方式,讓我不禁想起了中國所謂的「自古以來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他們不正根據歷史記載,就把台灣包進去其傳統領域嗎?

  蔡總統同意原民對傳統領域有「自然主權」,但自然主權不宜過度引伸,否則中國依據其主觀認定的傳統領域,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我方又如何反駁呢?

  基於族群平等、轉型正義,我支持劃分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但不應漫天開價,最好實際一點,以居住地、聖地、常用的耕地和獵場為準,不應非要到台灣的一半土地不可。

  關於私有地要不要劃入傳統領域,其實有很大問題。撇開什麼限制開發的理由,我只問一個問題:

  「當私有地劃入傳統領域之後,原民可不可以據此隨意進入人家的私有地呢?

  如果不可以,那劃了傳統領域又有何意義?如果可以,那私人財產又有何保障?

  憲法保障私人財產,為了劃出原民的傳統領域,就可以犧牲私人的財產權嗎?

  原民部落可以對某私有地的物主說,你只擁有它的所有權,但我擁有它的自然主權嗎?如果你是私有地主,不會覺得奇怪嗎?難道原民是傳說中的「舉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帝嗎?  

  果真怕私有地主濫墾開發(如美麗灣之事),就修改「原基法」第21條,將「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的「公有」拿掉,或增「私有」。

    如此傳統領域旁的私人土地要開發,也要「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如此一來,豈不更周延,又無侵犯私人財產權之虞呢?(注意,現行的原基法完全沒有提到私有地)

  還有一招,劃定合適的傳統領域之後,將想要的私人土地,透過募款購地,或國家購買的方式,將私有化為公有。如此不是更有正當性嗎?

  對於傳統領域,我的建議是:

  1.原住民「務實」,不必一定要台灣的一半(180萬公頃),就如原民會規劃的80萬公頃,也相當可觀的了。

  2.傳統領域應以公有地為準,外來政權欠你們的,就由國家財產來還,比較天經地義。

  3.對私有地,設法限制開發即可,不應非要納入不可,否則有違憲之嫌。而且法律萬萬條,這條限制不了,可以修其它條。

  4.對人家的承諾要看清楚,不要因為沒有完全按照你的主張,就罵人失信。否則好心被你雷親,未必你就是對的一方。

  5.主張傳統領域時,盡量避免像中國那種「自古以來神聖不可分割」的謬論,否則很難引人認同。

  最後,原民會是完全由原住民在當家,馬躍比吼等人又反對原民會,看來原民還是一盤散沙,如果各族不快點串連,建立穩定的民意組織(如原民議會),足以代表全台原民的意見,那爭取到傳統領域,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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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2: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3214

20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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