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上台後,進行各種革新,但也激起很多對立,人人各吹一把號,又有國民黨乘機作亂,頓時給人鬧嚷不安的感覺。我們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意見不同,互相對嗆,反唇相譏,實屬正常。但發生了幾件意見不合,竟暴力相向,實在有違台灣「人權國」的基本價值。

  柯建銘反對勞團訴求,勞團很生氣,看他落單,衝上去圍毆,拳打腳踢,鎖喉潑水,如果不是有警察緊急救援,差一分鐘老柯就死了。結果勞團領袖毛振飛竟說:「我們這樣對他已經夠客氣的」,將一個六十歲老人推打,拳腳相向,又從背後勒住脖子,讓人陷入生死一線的危險,叫「這樣對他已經夠客氣的」,那不客氣的話,是不是就開槍謀殺呢?

  國民黨的以前,共產黨的現在,不正是打你關你是夠客氣的,不客氣的話,你的小命還在嗎?

  反同婚聯盟辦遊行,挺同婚的人舉彩虹旗表示訴求,結果有反同人士就暴力相向,助跑飛踢,打得人肋骨折斷、胸部、小腿挫傷。事後,打人一方竟然指責被打的「白目」,明知對方人多勢眾,卻斗膽地在一旁反訴求。難道校園霸凌是弱者白目造成的?中國異議分子被失蹤,都是這些人太白目了嗎?

  這種打人後,說對方「活該」、「白目」的說詞,反應了台灣缺乏人權意識,存在著落後的野蠻心態。中國古代講究禮教,不合禮法教義者,動輒被當成離經叛道,異端邪說,輕者鳴鼓而攻之,重者迫害打殺。現代中國人也遺毒甚重,拿著民族主義、統一神聖的虛幻意識,對台獨喊打喊殺,連英川熱線一下,也有人大叫:「打過台灣海峽」。

  任何將不同意見,視為反真理、反神聖、反民意、反基本教義的不可饒恕的邪惡,然後興起打殺念頭者,基本上都是「反人權」的,都是一種罪惡。

  我一直在思考「道德標準」如何訂立,儒家講「善性良知」,卻陷入主觀,後來搞成了「禮教殺人」。基督教以聖經為準,照樣發生十字軍東征、獵巫除魔的悲劇。功利主義講「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結果可能多數霸凌少數,造成少數被強迫犧牲的不道德結局。

  最後,我得到一個最合理的標準,那就是人權;人權主要有四方面:生命權、生存權、自由權、名譽權──只要合乎人權者就是善的,違反人權者就是惡

  其中生命權最根本,也最重要,因為沒有了生命,其它權都沒了意義。殺人打人都違反了生命權,就是一種「惡」。若為維護人權而不得不採取違反人權的手段,則屬於暫時勉強可接受的惡,可以不必追究道德或法律責任,但不能視為善。

  除非對方是迫害人權的惡徒,否則殺人打人都是「惡」。就算是迫害人權者,當人們一旦「以暴制暴」制止了他的惡行,就必須停止暴力,改用合乎人權的方式加以懲罰。例如歹徒正在殺人,警察在不得已之下可以當場格斃;可是如果已經逮捕,就不能加以打殺,必須用合乎人權的方式處置。

  古代因為沒有人權觀念,司法上的刑罰,常用的原則就是「以其人道還致其人之身」,「殺人者死,傷人與盜竊抵罪」,「一命還一命」。當然,又常加上帝王的政治利益,如為維護權位,將造反叛國者,一律死刑,抄家滅族。秦朝為富國強兵,連偷隻牛都可以判死刑。

  台灣是標榜人權的國家,應以人權作為是非善惡的標準。就算是司法的刑罰,也只能用暫時剝奪人權作為懲罰方式,罰錢、限制自由、污其名譽。但仍應盡量避免死刑,將人處死,等於剝奪他的全部人權,毫無回復機會。

  任何刑事案件,都可視為侵犯人權之罪,可以用暫時取消其人權的方式加以懲罰。關他幾十年,還有機會拿回自由權;罰他幾千萬,還有生存的機會;判他重罪之名,他仍有回復名譽的機會。但把人處死,他永遠拿不回生命權,這跟台灣標榜「人權價值」,是最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

  簡言之,除非不得已,不能用反人權的手段去對抗反人權的行為,否則反抗行為就因為違反人權,而失去道德性和正當性。

  人類的思想常會自相矛盾,捍衛自身權益者不惜傷害別人權益,反對殺人者卻主張殺人,追求平等者卻要求族類區隔,信仰神愛世人者卻施展暴力,爭取勞權者竟傷害別人的生命權。其原因都是「人權意識」薄弱,以致被情緒發洩沖昏了頭。

    台灣號稱人權立國,可惜腦袋仍留有不少中國封建文化的思維,「呼伊死」明顯違反生命權,卻是常民口頭禪,甚至在意識中作祟,才會發生「性地扛起來」就出手打人的惡行。

  我們也常聽到什麼「該死」、「死有餘辜」、「罪該萬死」、「你死我活」,把剝奪別人生命權當成天經地義,即可知道「人權」仍只是台灣的話頭,像中國人自稱文明古國一樣,是老王賣瓜的自吹自擂,難怪「犯人沒人權」這種鳥話也有人講得好像理所當然。

  死生亦大矣,怎能把別人的生命權當兒戲呢?人是脆弱的動物,稍有不慎,推一下也會死人的。任何蓄意刻意的暴力行為,都違反人權,都應該譴責,甚至連毛振飛那種「打他已經夠客氣的」想法,也應該被全民唾棄。否則就算台灣真正獨立了,也將成為一個動輒打打殺殺的國度。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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